教代会制度与工作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切实发挥教代会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层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教代会有权要求学校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有关领导和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符合的条件:
(一)凡与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主人翁责任感强;
(四)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代表的年龄原则上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8-10%。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高级职称教师代表不低于教师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民主党派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校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确定代表总体规模、数量、组成结构及各代表团分配方案;
(二)分工会委员会在分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各工会小组推荐意见,按10%差额率确定本代表团的代表候选人;
(三)各代表团的代表候选人经院级教代会(或分工会代表大会)选举,并经校教代会筹委会代表资格审查组确认,成为正式代表,选举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 每个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一人,由本团代表推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原则上应由分党委书记担任,副团长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五条 任期内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可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调出单位空额不再补选;代表调离学校、退休,或因违纪、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应予增补,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对于不认真履职的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根据半数以上院级教代会代表的要求,进行撤换和改选。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采用一体化的制度,即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也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一般情况下,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采取两会合一方式召开(简称“双代会”)。
第十八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学生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选举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的表决,均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学术、工会、共青团负责人及各代表团团长,主席团为教代会非常设机构。
第五章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每届教代会的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教代会执委会”)作为常设机构。教代会执委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职责是: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审议除应由教代会审议议题之外的其他相关议题;
(三)指导院级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四)监督教代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宣传学校的有关政策,接待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质询和申诉;
(六)总结和探索民主管理工作、民主监督的新途径,推动学校的民主建设。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执委会主席为会议召集人,教代会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议题由主席办公会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同时提供必要的会议材料。参会人员超过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数三分之二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事项,须经教代会执委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关于重要议题的审议结果,应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所通过或决定的议题,如被大会否决,应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设委员25-29人,成员应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委员应占多数,委员应为教代会代表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选举程序:
(一)推荐预备候选人:各代表团推荐本代表团参考人选;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可从工作的全局性出发,推荐一定数量参考人选;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与各代表团推荐的参考人选汇总成预备候选人;
(二)各代表团在预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10%差额率推荐候选人;
(三)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综合各代表团的意见,按照10%差额率确定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并上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定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四)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得票数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九条 当教代会执委会出现委员调离学校、退休,或因身体健康、违法违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整委员的动议,并按总量不变的原则确定缺额委员数量。校工会从工作全局性出发,按照缺额委员代表性质,经请示校党委,等额提出增补委员候选人,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增补的教代会执委会委员,选举结果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
教代会执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教代会执委会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常委委员7-9人。常务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由学校党委提名,由教代会执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选举采用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时方能当选。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原则上应为教职工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以规范和指导工作,工作细则经教代会执委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教代会筹备与召开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由教代会执委会和学校党群及相关行政部门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教代会届中会议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筹备。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会议程序
教代会换届大会(即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常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其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一)会议准备阶段
1、成立筹备委员会,确定会议筹备方案,包括会议时间、主要议题、会议议程、选举方案等;
2、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提交请示报告;
3、院级教代会换届选举;
4、校级教代会代表选举;
5、提案征集、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候选人推荐。
(二)召开会议阶段
包括预备会议、开幕会、会间全体会议、代表团分组审议会、主席团会议,闭幕会。
教代会届中会议没有选举工作,会议程序与换届大会基本相同。
第七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指导各分工会组织、召开好院级教代会;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及时与学校沟通和汇报;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下属院级单位应建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工作条件由学校行政提供,经费由行政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制订的原《东北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