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制度与工作报告

首页  信息公开栏目  基本信息  教代会制度与工作报告

东北大学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0-13    浏览次数: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东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院级单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级教代会”)是院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是院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事务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院级教代会,应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同级分党委(总支)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院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院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其内容包括:

(1) 目标定位、指导思想、发展规划;

(2) 改革方案;

(3) 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4) 年度财务工作;

(5) 其他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重大事宜。

审议建议权的行使程序:(1)院级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起草前,应事先征求相关代表意见;(2)召开院级教代会期间,院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做行政工作报告,院级教代会代表分组讨论,各组组长将代表意见汇总反映给行政。

2、审议通过权

讨论通过本单位行政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落实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制的具体实施意见;

(2) 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办法;

(3) 本单位奖酬金以及办公用房分配方案;

(4) 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审议通过权的行使程序:(1) 院级单位行政拟定上述方案时,应将指导思想、政策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院级教代会代表通报说明;(2)形成方案初稿;(3)向院级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初稿进行修改;(4)修改后的方案草案交院级教代会审议表决;(5)方案通过后由行政颁布实施;(6)被院级教代会否决的方案不能实施,院级单位行政可重新进行修改,提交本届或下一届院级教代会重新审议。

3、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经费的管理使用方案,创收福利基金提取原则和分配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的事项。

审议决定权的行使程序:(1) 院级单位行政就上述福利议题提出方案;(2)交各代表团(组)讨论,行政按代表团(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3)修改后的方案交院级教代会表决;(4)表决通过后,以院级教代会名义颁布,交由行政具体组织实施。

4、评议监督权

对本单位领导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可以对其提出表扬、批评等意见,根据学校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评议监督权行使程序:院级教代会代表,按照上级和同级党组织要求,在院级单位领导述职时,参与测评、推荐,表达意见。

第六条 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院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每年至少向院级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并听取意见。

第七条 院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代表的条件

1、院级单位在编在岗教职工;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3、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主人翁责任感强;

4、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5、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九条 代表数量

教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院级教代会代表数量为教职工总数的15-30%(教职工人数多者取下限,少者取上限)。

教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人。

第十条  代表构成

教学(科研)单位教师(含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不少于全体代表总数的80%,高级技术职务代表数量不低于60%;非教学(科研)单位一线职工代表应不少于全体代表总数的60%。

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成员应占适当比例。

校教代会代表、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为院级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系(室、所)基层组织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召开院级教代会时,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有影响力的教职工和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代表选举

院级教代会代表以系(所、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少的系(所、室)可联合组成代表团(组),每个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一名,主持代表团(组)活动。代表名额根据教职工数量按比例分配。

院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予增补。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建议,充分发表意见;

3、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院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4、对所在院级教代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及参政议政能力;

2、积极参加院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院级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凡教职工总数在百人以上的院级单位均应建立院级教代会制度。不足百人的单位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等与院级教代会相同。

第十六条 院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问题,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同级党组织同意,可随时召开。大会表决需有应到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召开院级教代会前,应就会议的组织形式、中心议题、日程安排等事项提前一周预先向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十八条  人数较多的院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院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由代表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和委员共计七到九人组成,在院级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院级教代会应设立提案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原则上应是院级教代会代表),负责提案立案、整理、登记、检查和落实工作。院级教代会也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三育人、集体福利等专门工作小组。

第五章 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条  院级教代会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行政主要领导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负责院级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级教代会换届时应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换届工作及换届会议的筹备;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组成,同级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要做好下列工作:

1、院级教代会换届时提出代表团(组)组建的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进行代表培训;

2、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3、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征集院级教代会提案;

4、做好有关沟通工作,会前就有关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由行政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大会进程

换届大会一般分四个阶段:预备会、开幕式、分组讨论、闭幕式。届中会一般分三个阶段:开幕式、分组讨论、闭幕式。各阶段会议持续时间由会议内容决定,会议进程应确保完整。

第二十三条  会期

院级教代会,原则上应安排在每年一月份寒假前或者三月份寒假后的三周内举行。

第二十四条  召开院级教代会正式会议时,在开幕式上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应做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应提交大会在闭幕式上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分工会主席和提案工作组组长应分别向大会作院级教代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应在大会开始或结束时,致开幕词或作总结讲话。换届大会,应邀请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和校工会负责人到会指导。

第二十六条  院级教代会换届时,召开正式会议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主要议题为听取筹备工作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方式。

第二十七条  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工作。大会的议题、议程、主要报告应事先印制成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后提前发给每位代表和与会人员。大会闭幕后,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级教代会应建立提案征集、处理制度。会议筹备组于院级教代会召开前半个月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提案的主要内容、立案的条件等,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代表。提案的内容应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教代会主要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提案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二名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和建议措施等内容。院级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整理、登记、检查和落实工作。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处理程序

1、提案审查:由提案工作组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查:是否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本单位职权范围能否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报筹备小组讨论确定是否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没有立案的提案可作为意见或建议向有关方面反映。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提案工作组组长签署意见后,由有关行政领导承办处理。

3、提案办理:提案承办人接到提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有条件落实的提案,都应及时落实;对提案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交待。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三十条  筹备组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存档备查。提案工作组应在下一届院级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情况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向代表报告。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分工会是本单位院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拟定召开院级教代会的方案,提出院级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

2、组织选举院级教代会代表,做好院级教代会的宣传、代表名额分配、主持选举等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3、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院级教代会有关工作;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和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院级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5、通过分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参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其它重要会议及相应的工作机构,源头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总结、探索民主管理经验,开展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原《东北大学院级单位教(职)代会实施细则(草)》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大学的院级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在校工会。


校址:中国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邮编:110819 版权所有:东北大学 备案号:辽ICP备11009868号-3

( 信息公开电话:024-83687313 ,监督投诉电话:024-83687318 )

温馨提示:本网站支持Chrome,360浏览器,IE9以及IE9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