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管理体系,突出教授治学,体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独立、相互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主要审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实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目标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受学校委托,就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咨询建议;对学校“985工程”、“211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的重大政策和建设方案等提出咨询意见,对建设进程进行监督,对建设成效提出评价意见;调研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第五条 对学校学科专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整合与配置等提出建议,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提出学术评价标准建议,审议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审议和推荐重要学术成果。
第六条 拟定学术道德规范、方针和政策,就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对涉嫌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等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组 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25-35人组成。人员组成应统筹兼顾各学科、专业方向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部)等经民主程序推荐,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经充分酝酿沟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以及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挂靠在学科建设与发展处,设秘书长和主任秘书各1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基本条件
(一)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声望,学术思想活跃,掌握学科发展动态。
(三)教授三级及以上岗位,非院士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必要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校内专家担任,也可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确因工作需要或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经充分酝酿沟通,由校长提名,可聘请若干名校外委员和临时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享有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临时委员资格待相关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 校内院士作为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校内资深院士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顾问委员参加会议时,享有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学术事项,应征询顾问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学校行政工作和学术委员会工作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分管此项工作的学校领导和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当然委员。
第十三条 为体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独立、相互支撑,除分管此项工作的学校领导外,学校领导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优先推荐并选聘不兼任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职务的专任教师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但每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专门工作组,开展专项工作。专门工作组成员除可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之外,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参加。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成员由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担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后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出现的委员缺额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补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工作调离学校的。
(三)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三次及以上的。
(四)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对重大学术问题,可先召开专门工作组会议提出意见和方案,然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除召开必要的工作会议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讨学术委员会工作。受学校委托,学术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并审议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 应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请、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学术委员会工作,决定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可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召集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讨论重大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就拟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审议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经过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要求,须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未通过的事项不能再提出复议。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发布会议纪要,记载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并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二条 须经学术委员会审核的文件或材料,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至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如遇特殊情况,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对文件或材料所涉及的相关工作较熟悉的副主任代为签署。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并执行必要的保密规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部)应成立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选应统筹兼顾各学科、专业方向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名单报学校备案。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优先聘任不兼任中层及以上干部职务的主要学术带头人担任。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执行学校学术委员会决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