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组成及章程、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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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校董会章程

20189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北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为积极探索,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加强学校与所在地区,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促进学校学术水平的提高,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特成立东北大学校董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董事单位与学校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全面、紧密的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筹措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支持东北大学改革与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对学校教学、科研、校办产业等重要事务进行咨询、评议的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是:积极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通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借鉴先进办学经验,加强校企合作,募集办学资金,使学校早日实现建设多科性、研究型、国际化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大学的奋斗目标。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校董会的权利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对学校一定时期的发展规划以及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工作的管理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董事的义务

1.积极为东北大学的发展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2.促进董事单位与学校之间的紧密合作;

3.为东北大学的发展筹集资金;

4.推荐优秀人才来校任教或讲学;

5.提供各种与学校发展建设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东北大学的义务

1.定期向董事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校董会(或董事)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所提意见的处理结果;

2.推进学校与各董事单位间在人才培养、研究开发、学术交流、成果转让等方面的合作。包括;优先向董事单位推荐优秀的毕业生。优先为董事单位培养急需的人才和组织有关专业培训;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组织力量开展科技攻关,为董事单位解决技术难题;优先优惠向董事单位推广、转让东北大学的高新技术成果,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向董事单位提供开放实验室和有关图书资料及信息;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讲学、探亲等提供方便,为海外董事办理委托事务;为校董学习、为董事单位和董事的子女上学等提供服务;

3.对学校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董事或董事单位,学校将其录入校史或以适当形式纪念。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由支持东北大学办学的企业、科研院(所)负责同志以及海外著名学者、知名人士和学校领导代表组成。

第八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董事、董事若干人。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九条 本会每届董事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董事和董事单位董事组成。在董事大会之后,增补个人董事需经董事会议确认;董事单位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单位可以重新推荐董事。

第十一条 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校董会主席或校董会主席委托副主席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具体负责执行校董会决议,领导校董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校董会基金

第十三条 本会设校董会基金。基金由各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十四条 校董会基金由东北大学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由学校向董事会议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董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需经董事会议,并经下一届董事大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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